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温州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连莲塘路251号14幢305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兴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中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信盛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