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恢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27643元及违约金、水电费3078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3月29日、5月10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55228元,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租金127643元及违约金、水电费3078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880元,执行到位52560元。本案执行费2668元,全额已收取。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庞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