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鹏远针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鹏远针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21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鹏远针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779016.4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鹏远针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79016.42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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