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33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俊康。
被执行人: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
被执行人:周荣良,男性,汉族,住东吴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周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周荣良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周荣良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周荣良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阳新吉祥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周荣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3448278.13元,已受偿金额13730.48元。综上所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3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蕊婷
打印:王蕊婷校对:王蕊婷202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