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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战,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盛路36号院4号楼4层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3370695G。
法定代表人:唐丽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唐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