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赛花。
上诉人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73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