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河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河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44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五原县 被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 被告内蒙古河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先锋桥南总干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河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河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河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