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271号
原告: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建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5-5号等8处中的506号(A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甘肃隆源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18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隆源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72元,由原告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