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56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净源瑞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589号东风管区36栋3-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2栋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净源瑞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新0105财保2431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南湖路支行开户账户为×××的账户中价值174,469.21元的财产。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7月5日出具调解书已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净源瑞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净源瑞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南湖路支行开户账户为×××的账户中价值174,469.2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滑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