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726号 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盛达东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2栋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2.12元,扣减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622.12元,剩余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