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726号
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盛达东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2栋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2.12元,扣减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622.12元,剩余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