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5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案款989309.7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29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2022年7月15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5月6日共计4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共计开户3个,网络银行账户0个,账户余额均被多个案件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 3、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8、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9、因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故无法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飞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加 孜 拉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