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257号 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7幢106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江苏西路17号丝路天街项目3栋5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宝然安全防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51号13幢502室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然安全防范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