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693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7幢106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通知原告按合同价款金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明确表示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843.10元,减半收取计35,421.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