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81764582K,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毅昌、李婉茹,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880514359,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北段(市公安干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704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欠原告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140000元(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7.5%计算),三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470000元(还款方式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二、如果三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付款项,利息以下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自2016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截止2020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总金额为577656.25元,并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77656.25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300000元偿还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经济条件具备,同意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欠款全额偿还完毕。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04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朱命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