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执580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郭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郭杜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截止2020年6月24日,扣除法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686532元后,欠本金2113468元,延迟履行金161716元,案件诉讼费29000元,合计金额4779039.04元。二、欠本金2113468元,被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111.3468万元。三、截止2020年6月24日欠利息2474855.04元,迟延履行金16171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3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还款3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还款536571.04元及本金分期还款期间利息额。四、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将案件诉讼费29000元一次性给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恢复原判决(调解)书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期履行当中,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1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代书记员 :刘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