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81执1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58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5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书 记 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