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681764582K.
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灵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176610291K。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董事长。
申请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提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西玛鼓风机有限公司货款114.9万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6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因被执行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汽车。
4.被执行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内乡县××东镇灵山路西侧郦都国际一期南侧,证号:2019000001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院已对其使用权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325执恢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继普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秦峻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俊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