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298号
原告: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269号院内办公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85061J。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琳,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拜世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X区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EWG3L。
法定代表人:戴杏芳,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拜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3元,减半收取计3046.5元,由原告山东万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亓连广
人民陪审员 陈延华
人民陪审员 王连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