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079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聆湖苑6幢106商铺。
负责人:卢虎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淑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樊剑英。
被告: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816)。
负责人:黄勇胜。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璟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