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2834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女,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女,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顾平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魁,男,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奎芝,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
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