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02执1017号 **、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02民初29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2023)桂1202执1017号。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元到本院账户,依法扣划执行费699.00元,转账54159.55元至申请人**账户。即被执行人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途安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法以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