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2民初1902号
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和睦路。
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