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2民初8589号
原告:大连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装潢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大连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装潢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