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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某有限公司;大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鞍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30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