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德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益德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02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德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胜利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珠锦街24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德红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作出(2021)辽020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