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484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东港市。
被告东港市公路工程处,住所地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新沟北村。
法定代表人傅洪君,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公路工程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