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商初字第0169号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03元,减半收取73551.5元,由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