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143号
原告: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商业街F段02幢(西)42、43、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众兴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业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明,泗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