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3执51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西)42、43、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6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74209.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县××开发区东区厂房,本案系轮侯查封。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单位早已停业。
5.2020年5月26日,另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公司破产清算。
6.2020年5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通知其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移送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执5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