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泗民初字第2058号
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雁溪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商业街F段02幢42、43、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8元已减半收取195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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