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11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8号7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双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潇尹,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托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