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11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8号7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双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潇尹,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托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泓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