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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旭丰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2787号 申请人:宁夏旭丰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二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ENL245。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4号通九大厦A座11楼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BR2RB73M。 负责人:***,男,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上街253号2栋1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BWXECXY。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旭丰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旭丰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8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旭丰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成都金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行: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6XX...XX)存款978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