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8132号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OYA4A66N。
法定代表人:郭庆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系上海平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德隆,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宇、金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德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