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894号
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66420418Q。
法定代表人:张希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立,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斌,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A4A66N。
法定代表人:郭庆丰。
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