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兴源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7725号
原告:镇江兴源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唐驾庄村丹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郭庆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兴源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鼓风机集团通风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兴源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兴源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5.3元,减半收取7122.65元,由原告镇江兴源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伟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关心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