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9170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68号自编1栋、自编2栋。
法定代表人:罗小雄,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营仔镇通海路15号内。
法定代表人:钟传郁。
被告:谭志勇,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市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志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计收为3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