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栗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江华环保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福田镇。法定代表人刘志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江华环保设备填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江华环保设备填料有限公司货款135400.0元,承担执行费1931.0元。本院尚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宏林
审判员 李金波
审判员 周敬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