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民初10167号
原告:长沙创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路316号(西门)长沙物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北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审计部副部长。
原告长沙创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长沙创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创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长沙创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