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22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06月13日出生,重庆市县云阳县。
被告:重庆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698号办公楼4-8导(物理层6-10层)、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ABR36U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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