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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2执2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安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74338231N。
法定代表人王晓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建良,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在执行杭州安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司法拘留15天,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4件,申请标的约371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7175元及自2016年05月16日起以3000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58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安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