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精潮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精潮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