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辖终1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盛兰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长城华都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爱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泉佳境陵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浙江省杭,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亚琪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杉。
上诉人湖南省盛兰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泉佳境陵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浙0192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盛兰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管辖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因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结合被上诉人北京天泉佳;结合被上诉人北京天泉佳境陵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的事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盛兰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筱彤
书记员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