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1914号
原告:华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云溪区永济乡长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6802175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云溪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市**楼区冷水铺联港路(洪源机械厂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0998540。
主要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华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新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