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1119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 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