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苏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兴山安邦化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黄粮镇金家坝村五组。
关于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与兴山安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507357元。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有的土地、厂房均已被另案抵押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兵
审判员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