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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4民初954号
本院2018年10月17日对原告**与被告XX程、中控高科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皖04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皖04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五行中“**愿意自行扣除”,补正为“王海涛愿意自行承担”。第4页第十、十一、十二行中“魏自勋虽然无责,但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投交强险应当承担10%责任,该部分损失,**愿意自行扣除。”,应当删除。第4页倒数第一、二行中“误工费29145.6元”,补正为“误工费23917.81元”。第5页第一、二、三行中“合计164658.64元”,补正为“159430.85元”。“扣除**自行承担的魏自勋机动车无责交强险应当承担的10%即12000元,再扣除XX程已赔付的6500元,下剩146158.64元”,补正为“扣除XX程已赔付的6500元,下剩152930.85元”。第5页倒数第九行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6158.64元”补正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2930.85元”。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柏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