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81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营口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某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权纠纷一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1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81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