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华宇电气有限公司

营口华宇电气有限公司、济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4民初1066号 原告:营口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办事处龙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接***、鸿广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华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