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756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随县唐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