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1874号
原告:成都华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3单元8层3810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松江镇TBDG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成都华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华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成都华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